投标保证金退还办事指南

来自: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时间:2020-09-21

投标保证金退还办事指南

一、办理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七条

二、办理程序

1.招标人终止招标的,应当及时发布公告,发布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,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。

2.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,退还中标候选人之外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。

3.招标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后2个工作日内,退还中标人之外的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。

4.书面合同签订后,由招标人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备案申请,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备案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,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。

上述几种情况,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无需招标人提交申请,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退还的,参照以下方式处理:

1. 招标人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约定时间内未签订合同,经招标人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意见,可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。

2. 招标人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仍未签订合同,经招标人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意见,可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。

3.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,如有质疑投诉等,需暂缓退还保证金的,由招标人在公示期结束前提出书面意见,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意见执行。

三、办理科室

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科(二楼)

联系电话:0710-3223870